【圆明网】辽宁省营口市八旬退休教师朱瑞敏因信仰法轮大法修心向善,二零一四年十月被绑架而冤判四年,在沈阳大北监狱老残区遭受迫害。如今,七年过去了,她的养老金一直被文教局、社保局违法扣押。
现如今,朱瑞敏和同样被剥夺养老金的丈夫需赡养101岁的母亲,被中共剥夺生存权,生活陷入困境。朱瑞敏多次找文教局维权而不得解。
法轮功学员朱瑞敏,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是营口市西市区清华小学退休教师。朱瑞敏生性善良,但年轻时,她就身体多病,心脏二尖瓣狭窄,做过心脏大手术,从胸部到腹部的手术刀口长一尺左右。因身患多病,如,心脏病、肾病、骨质疏松、偏头痛等二十多种疾病,行走困难,再加上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她上班困难,经常去医院求医问药,这些病经中西医医治,仍无效。后来,她又自费请气功师医治也无效。一九九五年,朱瑞敏修炼了法轮功,修炼不长时间,一身病都好了,从此,她按着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做事,心性提高,道德升华。
一、朱瑞敏被冤判 工资被扣发
当江泽民驱使中共迫害法轮功时,她相信真、善、忍没有错,法轮功没有错。她不放弃修炼法轮功,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营口市西市区法院通知:朱瑞敏被非法判刑四年,她提起上诉,营口中级法院维持冤判。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朱瑞敏被绑架到沈阳大北监狱老残区迫害。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她回家,至今两年多,原来每月的工资四千多元全部被扣发(在监狱被迫害的四年工资也被全部扣发),她去文教局要自己的工资,被文教局的负责人告知说她是被“双开”了,没有工资,她去有关部门讲真相无果。
朱瑞敏几次去文教局要自己被扣发的工资,都没有结果。接待的工作人员讲,领导说,你被双开了,没有工资了。最后一次是五月中旬,营口市西市区文教局的领导说,我们只能给你写一张证明,你去找街道、小区等部门办理一个低保金维持生活。
二、朱瑞敏一家遭凄惨中共迫害
一位八十岁的老人因祛病健身修炼法轮功,而且对社会、对世人、对家人都有利而无害,就被抓、被冤判、被扣发工资、被开除公职。
人们已经都知道,“天安门自焚”是假的,是中共构陷法轮功而导演的一出悲剧,这是经过世界相关组织确认的。因为法轮大法是正法,而且,祛病健身、回升道德有奇效,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都在修炼法轮功。就因为中共在迫害这样一群好人,大法弟子敢于揭露中共的恶行,不与其为伍,中共就要置他们于死地,非法剥夺朱瑞敏的合法工资收入,一分钱不给开,她吃什么?怎么生活?
现在八十岁高龄的朱瑞敏老师,她还要赡养一百零一岁的老妈妈,因为她是在妈妈的眼前被中共的警察绑架走的,老妈妈日夜思念女儿。在她被绑架走后的时间里,老妈妈被折磨得卧床不起,神志不清,至今仍惦念着自己的女儿。
朱瑞敏的丈夫今年八十一岁,也曾经身体多病,最严重的是脉管炎,折磨得他走路困难,脚趾变黑,无法医治,再加上脑血栓病症无药可医。他修炼法轮功后,身体痊愈。因修炼法轮功,他也被冤判四年,后走脱,他被迫流离失所,至今无家可归,工资也被扣发,老俩口一分钱没有,他们将怎样生活?
三、养老金属个人财产 扣发养老金违法
现今政府一再强调依宪治国,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现有的《公务员法》中也明确规定:执行明显错误指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共的领导们口口声声讲依法治国,依法办事:
1、从法律的方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凡是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一概视为无效之法。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三十五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三十七条(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三十九条(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法律条款,她修炼法轮功是她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合法的,应予以保护和尊重。
由此可见,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营口市西市区法院对朱瑞敏判刑四年,利用《刑法》300条强行给朱瑞敏定罪判刑是绝对错误的,完全是违法的行为。
5、根据中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规定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得扣发服刑期间养老金。
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职工的合法财产,文教局、社保局无权扣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是职工在工作中创造的劳动价值中剩余价值的再分配,是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不是国家和企业恩赐的,更不是社保局恩赐的。那么事业单位亦如此,因为事业单位不需要自己缴纳,这是国家规定的人人如此,退休金也同样是教师应得到劳动报酬,应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分享所有。
从人性方面讲,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都有生存的权利,都要有生活的条件,包括吃、住等方面。
可见,扣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开除公职都不符合现行的法律,应予以纠正。养老金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退休工资里每年给退休人员所长的养老金,是国家根据社会物价指数、通货膨胀而对养老金的调整,并不是长工资。所以,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不参与每年的工资调整,也同样是对退休人员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是对退休人员个人财产的掠夺。不要使这种非法行为成为合法化、公开化、扩大化。
为此希望文教局的官员能尊重《宪法》,将之前非法扣发朱瑞敏的五年多的本属于她自己的养老金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将非法已扣发的(几十万)养老金全额补足给她,并之后按月、按时发放她每月应享受的养老金。朱瑞敏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行使诉讼的权利。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